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建设良好的校风,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js06金沙官网登入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js06金沙官网登入-(潍坊)有限公司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 学生因违法犯罪行为受刑事处罚或治安管理处罚外,还应按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学生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中有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违纪处分
第六条 学生不得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或者参与非法和违法的社会、政治、团体、宗教和迷信活动。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其情节、性质和后果,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法规,组织参与未经批准的大型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和煽动闹事,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混淆是非,制造混乱,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组织、成立或加入非法社会团体和组织,从事非法活动,刊印非法刊物,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活动,举办未经批准的沙龙、俱乐部等活动,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六)在校园内传播宗教或者进行宗教活动,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参与非法传销、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八)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者以合法学生团体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者有严重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的其他行为,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九)上述行为确系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且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行为的,可以给予降低一级处分等级处分。
第七条 触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者,视其情节、性质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触犯《刑法》,构成刑事犯罪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警告、罚款处罚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拘留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有盗窃行为,视其涉案金额、情节、性质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涉案金额在200元以下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涉案金额在200至500元(不含500元)的,给予记过处分;
(三)涉案金额在500至800元(不含800元)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涉案金额在800元及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凡有翻窗越墙、撬门撬锁、教唆他人、威胁他人或因盗窃造成其他较大损失等情节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六)诈骗、抢劫、窝赃、销赃等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触犯刑法者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七)两次或两磈s06金沙官网登入陨系燎孕形模宦凵姘附鸲疃嗌伲杩ЪΨ帧
第九条 故意破坏公私财物者,除按质按价赔偿外,视其情节、性质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价值在100元(不含1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100至500元(不含5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三)价值在500元以上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四)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后果特别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严禁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违者除承担医疗等有关费用外,视其情节、性质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二)动手打人,造成他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动手打人,造成他人轻伤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策划组织他人打架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持械打人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六)打架事件已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或起哄闹事,促使斗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邀约校外人员帮助打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私藏或使用管制刀具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以凶器威胁他人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一条 严禁赌博。违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聚众赌博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多次参与赌博或者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有诽谤、调戏、侮辱或用其它方式严重骚扰他人及组织行为者,视其情节、性质和后果,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经教育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在歌厅、舞厅、酒店等场所参与“陪侍”者,给予记过处分;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及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视其情节、性质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登陆非法网站,给予警告处分;制作、复制、发布、传播非法文字、图片、音频、视频资料或者编造、传播虚假、有害信息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利用计算机或移动通讯网络系统进行非法活动,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或其他网络设施设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三)非法侵入、嗅探校园网络或盗用他人账户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四)破坏学校网络设施,造成计算机网络或通信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五)未经学校允许,私自布设网线,提供网络服务,发展网络用户,为他人提供网络接口的行为,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处理。
第十五条 严禁收看、传播、复制、贩卖、藏匿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违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 携带、藏匿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盗用他人帐户及密码、银行卡、校园卡等,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伪造、涂改、冒领、盗用、转让各种证件或证明文件者,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在校内有明确禁烟标志的公共场所吸烟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九条 酗酒闹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条 学生必须衣着整洁,不准穿背心、吊带衣、吊带裙、露脐衫、拖鞋等不雅着装进入教室、办公室、图书馆、实验室、礼堂等教学场所或参加集会,违者给予批评教育;屡次违犯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在课堂、集会上起哄、吹口哨闹事者,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 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者,视其情节、性质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占用学生宿舍,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出租(借)床位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出租(借)者负相应责任;
(二)未经批准,擅自留宿非本宿舍成员,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员或让其进入宿舍而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如留宿人员在留宿期间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留宿者负相应责任;
(三)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宿舍留宿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未经学校批准在学校安排的宿舍以外租房居住,经学校多次劝阻回校居住无效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因租房居住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租房学生本人负责;
(五)违反学校作息制度,对他人的正常学习生活造成不良影响,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六)在宿舍内饲养动物或者种植影响房屋使用的大型植物,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动物或植物应立即带离学校;
(七)违反宿舍消防、用电、用水的相关规定,私拉乱接电线、电话线、网线,使用各种大功率电器,除按规定收缴器具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宿舍内使用蜡烛等存在安全隐患的物品,给予警告处分;引发火灾,尚未酿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九)在宿舍内起哄或向室外 ( 含过道 ) 扔瓶子、杂物,、投掷燃烧物品,、倾倒污水、污物等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十)从事推销、贩卖等商业活动,在宿舍私设小卖部,对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十一)其他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行为,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凡在校园墙壁上踩脚印、乱张贴,、在书桌上乱刻乱画等故意破坏校园环境卫生者,除责令清除、恢复原状外,并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二十四条 凡故意损坏消防设施者,除按质按价赔偿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五条 在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下列课时者,给予以下处理或者处分:
(一)旷课累计十学时,给予通报批评;
(二)旷课累计二十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三十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旷课累计四十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五)旷课累计五十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注:迟到、早退累计三次或一次超过十五分钟按旷縥s06金沙官网登入谎奔扑恪
第二十六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构成考试违纪行为的下列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者;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 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有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者;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构成考试作弊行为的下列行为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案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者;
(五)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者;
(六)在答案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者;
(七)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者;
(八)其他作弊以不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图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九)评卷过程中被认定的答案雷同者;
(十)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考生有下列严重作弊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由他人代替自己考试的;
(二)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三)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的;
(四)组织作弊者;
(五)使用手机、无线耳机等通讯设备或者其他器材作弊的;
(六)盗窃试题参加考试者;
(七)其它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考试违纪或作弊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按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处理。
第二十九条 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十条 在查处违纪事件中,知道事实真相的学生有作证的义务,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调查取证。故意弄虚作假妨碍查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在调查中提供伪证、造成调查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第三十一条 毕业、结业、退学学生应按时、文明离校,其在校时的违纪行为离校后被查出的,可将违纪事实材料寄往其工作单位或家庭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 对违纪学生处理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事实,决心改正的;
(二)主动检举违纪事件中他人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三)主动挽回损失或者有效地阻止危害结果发生的;
(四)涉及财物损失或人身伤害,积极主动退赔或补救的;
(五)确系他人胁迫或者诱骗,认错态度好的;
(六)平时一贯勤奋学习,遵守纪律,表现良好的;
(七)不满十八周岁的;
(八)其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的。
第三十三条 对违纪学生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处分:
(一)拒不承认错误事实,造成调查困难的;
(二)在调查中故意歪曲事实或者阻止他人提供信息,妨碍调查的;
(三)涉及财物损失或人身伤害,不按要求退、赔的;
(四)强迫、唆使他人违反纪律的;
(五)违纪群体中的为首者、组织者、策划者;
(六)邀约校外人员违纪的;
(七)在校外参加教学实习、社会实践等社会活动过程中,违法、违纪以及违反相关规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九)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十)其他可以从重处分的。
第三章 违纪处分程序及申诉
第三十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责任主体
(一)学校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学生处分工作的统筹与总协调,审议核定学生处分初步建议和出具学生处分决定书;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学院共同处理跨学院的学生违纪事件,提供相应材料并移交给二级学院;
(二)学校教务部门负责调查核实学生违反教学管理、考试违纪作弊等违纪的调查、处理,提供相应材料并移交给二级学院;
(三)学校保卫部门负责涉及触犯法律的违纪处理,核实相关情况,提供相应材料并移交给二级学院;
(四)学校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负责学生违反住宿管理相关规定的违纪处理,提供相应材料并移交给二级学院;
(五)学校法务部门负责学校对学生作出的涉及学生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事先合法性审查;
(六)二级学院负责学生违纪事件的处理,调查核实相关情况或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材料,提出初步处分意见,汇总有关材料提交相关会议研究;将拟处分意见告知学生,并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将学生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本人,将学生违纪材料归入学生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个人档案。
第三十五条 处分程序
(一)处分调查 相应责任主体负责调查违纪事实,形成《学生违纪处理表》,注明调查人、被调查人,调查的过程,查明的事实,证明材料及其来源等情况,并经被调查人签字或者经2名以上证人签字确认;。证明学生违纪事实的材料及学生认识,应当妥善保管,随《学生违纪处理表》移送、保存;。
(二)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在接到二级学院提出的学生处分的初步建议后进行审议核定,提出拟作出的处分;
(三)学校法务部门在接到对学生拟作出的处分后,作出合法性审查;
(四)二级学院在接到合法性审查合格的,对学生作出的拟处分决定后,由2名同志一起将学校拟作出的处分告知学生本人,、听取学生陈述和申辩,并做好记录;
(五)二级学院负责汇总材料提交相关会议研究,并负责进行说明;
(六)学生违纪处分决定由学校相关会议研究决定,其中,学生违纪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校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学生违纪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由校长授权分管校领导召集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学生违纪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的,由校长授权学生管理部门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七)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根据决定,出具学生处分决定书;
(八)处分决定书下发后,由二级学院2名同志一起将处分决定书送达学生,并告知学生申诉途径、受理申诉部门和申诉期限;
(九)二级学院将学生处分决定书归入学生个人档案和学校文书档案,并做好记录;
(十)所有处分,均填写《js06金沙官网登入违纪学生处理表》。
第三十六条 学生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三十七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设置6到12个月期限,根据处分情况,一般警告6个月,严重警告8个月,记过10个月,留校察看12个月。
学生处分影响期从违纪行为发生之日起开始计算,到期按学校规定程序予以解除。学生受处分后在校学习时间不足上述处分影响期限的,或者学生在处分影响期内再次违规违纪的,其影响期由校长授权的分管校领导召集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处分最长有效追溯期一般不超过对应处分的影响期。
第三十八条 学生受处分后,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通知学生家长,以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三十九条 处分决定书应直接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由学生本人签收;,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经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并保留存根;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第四十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一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校长批准,可延长15日。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四十二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持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四十三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十四条 学生申诉具体办法参照《js06金沙官网登入学生申述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 申诉和复查期间,不停止处分的执行,但学校学生申述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 对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的,违纪行为达到警告处分,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须在处分决定书送达后10日内办理离校手续并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八条 凡受处分者,在所受处分解除前不得参加评优、评先;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四十九条 对违纪受处分的学生,经批评教育后认错态度好,且有显著进步表现者,可解除处分。具体办法如下:
(一)受警告处分6个月后、严重警告处分8个月后、,记过处分10个月后、,受留校察看处分12个月后,可申请解除处分;
(二)受开除学籍处分者,不能解除处分;
(三)受处分后没有再违纪,并且无迟到旷课,且有下列表现者为“显著进步”:
1.学期学习成绩总评在全班名次上升;
2.积极做好事,受到学校及以上或社会其他单位表扬;
3.积极参加各项活动,受到二级学院及以上表扬;
4.参加学校及学校以上的各种竞赛、文娱演出,获得名次或受表彰;
5.学校认可的其他显著进步。
(四)符合以上条件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委、团支部提出意见,辅导员签注意见后上报二级学院,二级学院签注意见后上报学校学生管理部门处,按处分审批权限批准解除处分。
第五十条 对学生的处分决定书(含解除处分决定书),二级学院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
|
学院 |
|
专业班级 |
|
学号 |
|
|
学生认识(内容另附页) |
学生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
|
违纪 调查 记录 |
调查人签字: 1. (职务: )2. (职务: ) 调 查 地 点: 年 月 日 |
|
二级学院提交初步 处分建议 |
负责人签字: (盖公章) 年 月 日 |
|
学工部 审核 |
负责人签字: (盖公章) 年 月 日 |
|
二级学院将拟处分决定告知记录 |
同学,根据《js06金沙官网登入学生违纪处理管理办法》 规定,拟给予你 。 告知人签字: 1. (职务: )2. (职务: ) 告 知 地 点: 年 月 日 |
|
学生 意见 |
本人已经知晓学校对js06金沙官网登入作出的拟处分。 学生本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党政办 审核 |
负责人签字: (盖公章) 年 月 日 |
|
分管 教学工作 校领导 审批意见 |
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分管 学生工作 校领导 审批意见 |
校领导签字: 年 月 日 |
|
备注 |
处分文件文号 |
渝工商职院处字[ ] 号 |
处分解除情况 |
|
|
归档情况 |
归档人签字: 年 月 日 |
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 |
|
|
|
|
|
|
|
|
|
|
|
|
|
|
|
|
|
|
|